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4014号之二
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U6J325L。
负责人:胡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00号福州红星国际2号写字楼10层15写字间,统一社会信用9135010415440346XG。
法定代表人:檀桂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皖1124民初40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等值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晋圣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 鹏
书 记 员 高雨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