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4014号之一
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U6J325L。
负责人:胡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00号福州红星国际2号写字楼10层15写字间,统一社会信用9135010415440346XG。
法定代表人:檀桂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诉被告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4.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5964.5元,由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晋圣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 鹏
书 记 员 高雨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