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陈进、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民终9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进,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湖北省鄂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翔峰,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号福州红星国际*号写字楼**层15写字间。
法定代表人:王仁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陈进、被上诉人福州市力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尼勒克县人民法院(2018)新4028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漏列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尼勒克县人民法院(2018)新4028民初2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尼勒克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
审判长  赵冬迪
审判员  尹玉婷
审判员  王帷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