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27执恢17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执行人福建豪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63395755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湖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33597799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豪晟工贸有限公司、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福建豪晟工贸有限公司、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豪晟工贸有限公司、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福建豪晟工贸有限公司、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250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数额,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江 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海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