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执19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发春,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湖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3359779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伟铭,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豪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633957555。

法定代表人:高伟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伟铭、福建豪晟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闽0103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闽0103执1906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和解履行期间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103执190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锐

审判员 叶大松

审判员 陈维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俊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