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执20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湖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33597799R。
法定代表人:高俊强,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豪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633957555。
法定代表人:高伟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豪晟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208906.22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查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查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闽0602执20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卞国平
审判员 蔡志江
审判员 林 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