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南靖县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27执1193号
申请执行人**发,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南靖县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湖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35670048N。
法定代表人:张惠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湖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33597799R。
法定代表人:高俊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发与被执行人南靖县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发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发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靖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7执11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兴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江 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海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