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27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高伟铭,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执行人福建豪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633957555。
法定代表人:高伟铭。
被执行人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湖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33597799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伟铭、福建豪晟工贸有限公司、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靖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7执9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兴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江 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郑海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