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

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399号
申请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号尚东国际D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沈波,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夏,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弛,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23楼A座。
申请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现金35000元或等值的财产,担保人韩夏以其所有的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号1幢4-1206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韩夏所有的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