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

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3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号尚东国际D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沈波,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夏,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弛,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23楼A座。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苏0891民初339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查封担保人韩夏所有的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号1幢4-1206室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韩夏所有的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