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

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399号之二
原告: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号尚东国际D座12楼。
主要负责人:沈波,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夏,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弛,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23楼A座。
原告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计284元,保全申请费370元,由原告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张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