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

中消隆鑫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25331号
原告:中消隆鑫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联民路1881号1幢3层B区311室。
法定代表人:石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中消隆鑫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中消隆鑫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消隆鑫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消隆鑫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消隆鑫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索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