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

中消隆鑫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25387号之一
原告:中消隆鑫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韩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联民路1881号1幢3层B区311室。
法定代表人:石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姝婷,女,1985年8月15日,汉族,联系地址同单位。
原告中消隆鑫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中消隆鑫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消隆鑫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消隆鑫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消隆鑫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宁泽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