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7民初18114号
原告:成都市品正乾坤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3号313B。
法定代表人:唐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辑,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菲,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联民路1881号1幢B区311室。
法定代表人:石权,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品正乾坤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正公司)与被告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钟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品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杰东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品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杰东公司支付货款79937.6元并以此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6月9日起支付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截止2021年6月4日金额为422588.05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8日,品正公司为乙方与杰东公司为甲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品正公司向杰东公司供应气体灭火设备。合同签订后品正公司即向杰东公司供货。至2020年9月28日供货结束,10月10日、20日,杰东公司分别归成都地铁9号线、6号线气体灭火设备进行调试,并验收合格。但合同履行过程中,杰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品正公司诉至法院。
杰东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品正公司诉称事实一致。还查明,1.合同约定,如果甲方逾期付款,按应付款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截止2021年6月4日,杰东公司因多次逾期付款,累计产生违约金404799.29元。
以上事实有《产品购销合同》、货物签收单、调试验收确认单、签收明细单、付款明细、银行回单、发票、利息计算表、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品正公司向杰东公司供应货物,杰东公司多次欠付货款,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截止2021年6月4日,欠付货款金额为79937.6元,该款应予支付;产生违约金404799.29元,已应支付,并继续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品正乾坤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为7993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截止2021年6月4日违约金为404799.29元,并以79937.6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继续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品正乾坤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86元,以及本案因公告送达产生的费用,均由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