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22349号
原告: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联民路1881号1幢3层B区311室。
法定代表人:石权,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丹丹,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子惠,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中潭路99弄273号。
负责人:韩德友,职务主任。
被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申延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松,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 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路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