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家根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6973号
申请人:上海家根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升华,女。
被申请人: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家根路基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家根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49,703.29元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9,703.29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梅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