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6973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家根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升华,女。
被申请人: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家根路基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697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上海家根路基材料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价值949,703.29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梅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