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家根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6973号之一
原告:上海家根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升华,女。
被告: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家根路基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根路基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家根路基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梅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