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2民辖终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上诉人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8)沪0151民初19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注册地虽在上海市崇明区,但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翔路XXX弄XXX号,本案履行地在上海市杨浦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或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或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等四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具有公示的效力,为法人当然的主要经营机构所在地。而上诉人对于其实际营业地与登记注册地不符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现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岳菁
审判员***
审判员*琪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陆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