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07执恢39号
申请人上海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18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364811.1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执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相关登记机构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沪0107执恢39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