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民初64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信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齐鲁商厦**楼**房。
法定代表人:孔祥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男,1966年7月13日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菊,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信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后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欣辰
人民陪审员 袁堂进
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 助理 侍晓君
书 记 员 文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