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民初5131号
原告: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综合区3#楼“海西文创大厦”第七层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8404X5。
法定代表人:陈文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仙,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业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涵西小区工商银行集资房甲#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72951805H。
法定代表人:程勇烽,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仙游县华侨中学,住所地仙游县赖店镇土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22488740239P。
法定代表人:凌建华,校长。
被告:戴建平,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华,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业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华侨中学、戴建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2020年9月10日,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80元,减半收取计75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11060元,由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国地
人民陪审员 李金模
人民陪审员 余立凡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