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执12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综合区3#楼海西文创大厦第七层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8404X5。
法定代表人:陈文荣。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9民终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231670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21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另本院多次查询银行、不动产、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穷尽措施和法律手段,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依法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亦霖
审判员 卢小洋
审判员 阮岳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