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2660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综合区**楼“海西文创大厦”第七层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8404X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9民辖终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本院处理。***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已向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申请退回预缴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已以实际行动确认其不再缴付本案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庄娟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