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2660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综合区**楼“海西文创大厦”第七层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8404X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9民辖终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本院处理。***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已向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申请退回预缴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已以实际行动确认其不再缴付本案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庄娟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