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华侨中学、莆田市业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民初5131号之二
申请人(原告):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综合区3#楼“海西文创大厦”第七层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8404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被告):***,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业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涵西小区工商银行集资房甲#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72951805H。
法定代表人:**烽,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仙游县华侨中学,住所地仙游县赖店镇土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22488740239P。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告莆田市业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华侨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称:为防止***转移财产和判决后的顺利执行,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坐落于仙游县地产(不动产权证编号2017000XXX2,以价值60万元为限)。为此,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0年8月18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闽0322民初5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所有的坐落仙游县地产(不动产权证编号2017000XXX2,查封价值以***所应份额)。2020年9月10日,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裁定按撤诉处理。故此,本院依法解除对***财产的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因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依法可予以解除对***财产的诉讼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条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有的坐落仙游县地产(不动产权证编号2017000XXX2,以价值以***所应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国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