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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02民初5307号 原告:江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5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69UW29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女,住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中,原告江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江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