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02民初5307号
原告:江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5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69UW29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女,住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中,原告江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江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