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英成集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5691号
申请人: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757314N。
法定代表人:汪卫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泉,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英成集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88663764X。
法定代表人:褚勤。
申请人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英成集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英成集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83031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英成集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183031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屈 芳
人民陪审员 金 华
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