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何双江、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3876号
申请人:何双江,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申请人: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757314N。
法定代表人:汪卫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何双江与被申请人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双江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51651.7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等额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双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4351651.7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何双江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丁子东
代理书记员  金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