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9227号
原告: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煜,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樱子造纸厂,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大公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樱子造纸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陈柳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陆 雯
书 记 员 陆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