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89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煜,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同年2月2日,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均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长  **花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叶 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