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南一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破申84号
申请人: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储国建,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南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邱福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南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本院执行部门出具决定书,决定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工商登记股东为邱福昌、上海景悦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4日,注册于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M,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截止2019年8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2017)沪0115民初72243号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300万元。因被申请人未能按此履行,申请人申请执行。
另查明,被申请人现有建筑面积为9,825.51平方米的工厂厂房,所有权来源于买卖,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该处厂房并未进行处置变现。另据在案材料显示,涉案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告为本案被申请人,原告为申请人,但申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笔录载明申请执行人为顾跃刚,被执行人为邱福昌,尽管邱福昌为被申请人上海南一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并非涉案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且顾跃刚并非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认为,现被申请人尚有价值可观的不动产未经执行变现,故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尚未成就。涉案资料并无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或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韵华
审 判 员  李丽丽
人民陪审员  姚 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