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252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4399室。
法定代表人:曾祥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永,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谦,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B区679室。
法定代表人:储国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以申请撤诉为由,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家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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