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2529号之一
原告:上海**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4399室。
法定代表人:曾祥生,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B区679室。
法定代表人:储国建。
原告上海**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上海**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家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