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半岛新城4期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5民初85235号 原告: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路83弄1-42号20幢B区679室。 法定代表人:储国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半岛新城4期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1165号301室。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半岛新城4期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半岛新城4期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7,672.98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8月5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对康桥半岛四期亲水平台恢复原样改造工程。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在2017年11月10日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提交给被告,被告于2017年11月28日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后被告确认工程最终审价为718,116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80,443.02元,因被告换届事宜尚有工程款37,672.98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向新成立的业委会催讨款项,但其要求原告向原业委会成员催讨工程款。原告经过当地康桥房办、居委会和社工站多方协调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半岛新城4期第四届业主委员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涉案工程系上一届业委会主持下签订,2021年2月5日成立第四届业委会。对于原告陈述的已付款680,443.02元予以确认,但是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涉案木板的厚度、施工方式及板材的间隙均不符合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的相关约定,故被告不同意支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8日,原告(乙方)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半岛4期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进行康桥半岛四期亲水平台恢复原样改造工程,暂定1800平方米,包工包料,暂定合同价为72万元,工期为90天,计划于2017年8月15日开工,2017年11月14日竣工(竣工日期为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结算由双方根据现场确定工程量(综合单价按400元/平方米)。工程款支付方式:(1)施工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以现金、支票、银行汇款的形式。(2)乙方完成工程量的50%,经甲乙双方确认,支付工程量总价的50%(含预付款)。(3)所有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量总价的95%(含预付款)。(4)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5%;保修期满后,扣除乙方应付的保修费用之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款项。工程保修期:自甲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为2年。工程超过保修期以后,应由产权所有人进入正常的、定期的保养和维修。 2017年11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半岛4期业主委员会确认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同意验收竣工。 2018年12月,原告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半岛4期业主委员会确认涉案工程结算总价718,116元。 2022年8月,原告发送律师函催讨工程款。 2022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双方确认已付工程款为680,443.02元。被告申请对涉案工程施工用材是否符合投标文件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木板厚度、间距、螺丝等)进行鉴定,原告则不予同意,认为板材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采购,且经原业委会封样,按照封样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安装间隙问题涉及后期维护和保养,工程完工至今5年有余,经过风吹日晒和居民使用,可能存在一定的磨损和空隙,但不能因此认定为质量问题。 另查明,根据备案证记载: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半岛新城4期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界别:第四届2020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8日。涉案工程的签订、验收及结算由上一届业委会实施。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工程款,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审价审定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涉案工程款结算价为718,116元,扣除已经支付680,443.02元,尚需支付37,672.98元。目前,涉案工程保修期已届满,原告主张工程款,依约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抗辩的责任主体问题。业委会换届前后只是构成人员的变化,并未发生责任主体的变化,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关于被告提出的鉴定事宜,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目前保修期已经届满,被告再行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半岛新城4期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672.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元,减半收取计370.50元,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半岛新城4期第四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祝 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