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江南茶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江南茶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江南茶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茶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2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依航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合意变更原合同闭口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同预算工程量与现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明显不符,且事后双方也签订了结算单,对实际施工量予以书面确认,结算单上的工程量远高于原闭口合同中的工作量。且从工程款支付情况看,根据合同约定江南茶人公司在竣工前只需支付10万元,但实际其已支付了40万元,故也可证明原合同的结算方式发生了变更。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完全否定,没有相应的理由和依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江南茶人公司提交意见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结算原则系按照固定价格,竣工后不因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结算清单上江南茶人公司一方人员的签字仅注明为确认数量,未表示认可该结算单上的总价。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前支付部分款项不能推定为双方对结算方式进行了变更。系争工程是翻新工程,工程结束后为避免争议,双方核对确定工程量的行为,亦不能认为是对结算方式进行了变更。二审法院未采信鉴定意见,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作为结算依据并无不当,故请求驳回依航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航公司与江南茶人公司签订的装饰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系争工程结算原则是按照固定价格进行结算。江南茶人公司一方人员在工程结算单上的签字为“确认数量”,并未对结算单的金额予以确认。江南茶人公司提前支付部分工程款的行为,亦不能推定为对工程结算方式的变更。故二审法院认为在双方并未变更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系争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进行结算,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委托的司法审价系根据现场勘查的工程量采取2000定额所进行的按实结算,与合同约定不符,二审法院对此未予采信,亦无不妥。依航公司主张合意变更合同的结算方式,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足以证明。综上,依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依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超
审判员孟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