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4执74号之一
***诉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民坚、追偿权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的(2019)闽民终179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案号:(2019)闽04民初2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民坚、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2020)闽04执74号〕,执行标的18543037.32元及相应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需委托评估拍卖、处置时间较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时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4执7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天明
审判员 檀 飞
审判员 林跃景
书记员 吴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