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圆九洲(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402民初3514号
原审原告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与原审被告方圆九洲(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徐碧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徐碧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402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8年6月4日作出(2018)闽0402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作出(2018)闽0402民再1号民事判决。华盛公司与徐碧街道办事处不服该判决,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闽04民再3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华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峻峰、黄勤坚,原审被告徐碧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超、何军助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方圆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华盛公司与徐碧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徐碧街道办事处、方圆公司、华盛公司签订的《关于徐碧旧城改造安置过渡房(A地块)工程(1#、2#大楼)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方圆公司与华盛公司签订的《关于徐碧旧城改造安置过渡房(A地块)工程(1#、2#大楼)项目补充协议》,系缔约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原审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徐碧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供新证据,能够证明徐碧街道办事处已于2013年1月12日向华盛公司支付工程款8.402万元,于2015年2月15日向华盛公司支付100万元,且华盛公司也予以认可,故截止2015年2月16日止,徐碧街道办事处、方圆公司尚欠华盛公司工程款36.3739万元,应予确认。再审中徐碧街道办事处提出案涉工程项目已经挂牌出让给方圆公司,现该工程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均已转让给新业主方圆公司,应由方圆公司承担本案欠款的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本案中徐碧街道办事处认为案涉工程项目在挂牌转让时,已履行了公告等相关的挂牌转让手续,对此华盛公司是完全清楚的,应视为已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债权人及债务人,但从各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工程款支付明细表等证据来看,徐碧街道办事处均是以发包方的身份履行合同的义务,其在案涉工程项目挂牌转让时并未对该项目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处理,也未与华盛公司对工程款支付主体的变更进行约定和签订相关协议,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项目的债权债务已经发生转移,故徐碧街道办事处认为本案案涉工程项目中对华盛公司的债权债务已发生转让和再审要求方圆公司承担案涉全部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徐碧街道办事处和方圆公司应共同承担偿还尚欠华盛公司案涉工程尾款的责任。 2.徐碧街道办事处是否应支付利息及按何标准支付利息的问题。 华盛公司再审主张,本案利息应依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从拖欠工程款之日起计息,即本工程项目应付款而方圆公司与徐碧街道办事处未付款之日起就应计息,而华盛公司自愿放弃工程竣工前的利息,主张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息是合理合法的。本案中工程竣工时徐碧街道办事处拖欠工程款为756.6277万元,扣减保修款5%(114.6283万元,一年后加上)为641.9994万元,应以此为基数,从竣工交付使用之日(2010年12月23日)起计息。而方圆公司在本案中系徐碧街道办事处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其所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是委托人徐碧街道办事处授权委托的,徐碧街道办事处与方圆公司均应以该利率计算利息给华盛公司,原审也是这样判决的,是完全正确的,不应该将徐碧街道办事处与方圆公司分开计息并分开承担责任(即拖欠工程款按银行同期贷款计息由徐碧街道办事处承担,超出部分的利息由方圆公司承担)。在本案审理期间,华盛公司同意以1447759元为基数,从竣工交付使用之日(2010年12月23日)起计算利息。 徐碧街道办事处辩称,若案涉工程项目没有挂牌出让,其认为徐碧街道办事处应按与华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约定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给华盛公司,而方圆公司应按照与华盛公司签订合同的约定以月利率1.5%为标准计算利息给华盛公司,其超过徐碧街道办事处应支付的利息部分由方圆公司自行支付给华盛公司。但案涉工程项目已经发生转让,转让后徐碧街道办事处不应再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应由新业主方圆公司承担付息责任。 方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徐碧街道办事处、方圆公司、华盛公司三方签订的《关于徐碧旧城改造安置过渡房(A地块)工程(1#、2#大楼)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方圆公司与华盛公司签订的《关于徐碧旧城改造安置过渡房(A地块)工程(1#、2#大楼)项目补充协议》的约定,方圆公司与华盛公司约定延期付款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徐碧街道办事处与华盛公司约定逾期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故方圆公司与徐碧街道办事处均应支付给华盛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其中徐碧街道办事处承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方圆公司承担除徐碧街道办事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支付利息外的剩余利息。本案审理期间,华盛公司同意本案的计算利息基数以1447759元为准,从2010年12月23日开始计算利息,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利息以月利率1.5%计算,以1447759元为基数,从2010年12月23日开始计算至2013年1月12日止;以1447759元-84020=1363739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3日开始计算至2015年2月15日止;以1363739元-1000000元=363739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徐碧街道办事处应承担利息为:自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所支付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所支付的利息。方圆九洲(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除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徐碧街道办事处支付利息外的剩余利息。徐碧街道办事处请求改判徐碧街道办事处不承担所欠工程款项的利息的再审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再审认为,徐碧街道办事处、方圆公司尚欠华盛公司工程款363739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方圆公司与徐碧街道办事处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造成本案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华盛公司要求方圆公司、徐碧街道办事处支付尚欠工程款的诉请,本院在363739元部分予以支持。华盛公司要求方圆公司、徐碧街道办事处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方圆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闽0402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 二、方圆九洲(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徐碧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3739元; 三、方圆九洲(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徐碧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该利息按月利率1.5%分段计算,即以1447759元为基数,从2010年12月23日开始计算至2013年1月12日止;以1363739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3日开始计算至2015年2月15日止;以363739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徐碧街道办事处应承担利息为:从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所支付的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所支付的利息。方圆九洲(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除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徐碧街道办事处支付利息外的剩余利息)。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5272元,由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72元,方圆九洲(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徐碧街道办事处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顺华 人民陪审员  傅文青 人民陪审员  林国涛
法官 助理  张慧闽 书 记 员  许 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