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金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04执14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金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9)闽0104民初4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00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银行及其他储蓄业务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车辆、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可供执行。 2020年8月19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信息,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9)闽0104民初4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宗华 执行员  檀章陈 执行员  曹 蒸
书记员  李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