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04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416幢25层3号,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416幢25层3号,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416幢25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68590992K。 法定代表人:***。 ***诉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的(2019)闽民终179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案号:(2019)闽04民初2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2020)闽04执74号〕,执行标的18543037.32元及相应利息。于2020年10月27日依申请人申请,终结本院(2020)闽04执7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2021年1月21日恢复对本案执行,案号为(2021)闽04执恢11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位需委托评估拍卖、处置时间较久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暂时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闽04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