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达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达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0856号
原告: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8765575P。
法定代表人:梁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凯达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同沙路168号凯达尔中心大厦A座4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凯达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浙江创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宁
书记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