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达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心小额再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凯达尔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财保4590号
申请人深圳市同心小额再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91187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候效影,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凯达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同沙路168号凯达尔集团中心大厦A座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30909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凯达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85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86917951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6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凯达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同沙路168号凯达尔集团中心大厦A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0679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凯达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港口大道336号3-4幢2层商铺(自编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587602229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58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0266666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40266666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凯达尔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凯达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凯达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凯达尔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26666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敖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