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301号
原告:东莞市***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社区三元路**粤丰大厦办公2501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3124964K。
法定代表人:刘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瑞,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辉,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达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同沙路**凯达尔集团中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0679W。
法定代表人:纪力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凯达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东莞市***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0.79元,由原告东莞市***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旬子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锐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