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达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纪力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无锡广信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金郑成,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深圳市凯达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广信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的(2021)深国仲裁387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凯达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4月14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锡广信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梁溪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2执214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1)深国仲裁3879号裁决书]指定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闵仕君
审判员 缪 星
审判员 刘晓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延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