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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03民初5530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郴州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A栋35、36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岳阳华雄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环宇大厦3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岳阳华雄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芳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