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执210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A栋35、36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华社区延年路9号君耀广场5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全。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601房自编之二。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606民初2717、2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2023)粤0606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定: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33333.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工程款2269261.82元自2020年11月23日起算,工程款164071.6元自2022年7月8日起算);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2023)粤0606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定: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6662.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工程款105390.24元自2020年7月23日起算,工程款11272.52元自2022年4月18日起算);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粤XW××**号牌的车辆,本院已另案进行查封,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理。 2.**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粤YP××**号牌的车辆,本院已另案进行轮候查封,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理。 3.**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顺德区××镇××路××号××的房产,该房产均已网签售出,暂无法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2874943.96元(含执行费31392.03元)及相关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6执210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强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