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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403民初3429号 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A栋35、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627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金家岭合淮路西侧联华金水城E25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6812156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科园林公司)与被告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山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科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泉山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科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设计款128080元,并请依法确认该工程设计款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等合理费用。庭审中,文科园林公司明确第二项诉请中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23年12月22日起算。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原被告签订《联华金水城项目P地块景观规划与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工程名称:联华金水城项目P地块景观规划与设计;工程地点:安徽省淮南市。合同总金额493600元,其中大区金额为393600元。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及客户需求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了大区方案设计。我司根据要求以微信聊天的方式,于2022年9月16日完成并提交了《大区正式方案设计文本》。至此,原告按照被告需求及合同约定完成相应阶段的设计任务,然而,被告并未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设计费。原告剩余合同总金额预付款10%49360元大区总体概念方案设计20%78720元,被告已支付设计款0元,剩余128080元至今未支付。另,截止本案起诉之日,被告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逾期支付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责任及参照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自应付设计费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为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起诉日;经原告多次电话、微信等方式催要,被告均百般推脱,拒绝支付所欠设计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泉山湖公司未出庭,未作答辩。 原告文科园林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联华·金水城项目P地块景观规划与设计合同》、方案设计文本、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8月,泉山湖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文科园林公司(设计人、乙方)签订《联华·金水城项目P地块景观规划与设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联华·金水城项目P地块项目环境景观规划和设计。第七条设计费用和支付办法7.1设计费按乙方承担设计的环境景观设计面积计算设计费总价,总体景观面积暂定约为37800平方米,设计服务总费用暂定为493600元;备注:其中示范区约5000平方米,示范区景观设计单价为20元/㎡,报价为100000元;大区景观设计单价为12元/㎡,报价为393600元。7.5付款方式:1、预付款10%,于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2、总体概念方案设计20%,于乙方提交正式方案设计文本以及示范区的施工图,经甲方审批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十条违约责任10.8在合同履行期间,除乙方违约外,甲方单方通知解除合同的,乙方未开展实质性设计工作的,退还甲方已付的预付款。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根据甲方确认通过的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在甲方书面告知乙方后,乙方可不再进行后续设计,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文科园林公司如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大区总体概念方案设计工作。现,文科园林公司认为泉山湖公司未按照约定付款时间节点支付预付款及总体概念方案设计款,侵犯其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文科园林公司与泉山湖公司签订的《联华·金水城项目P地块景观规划与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文科园林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大区总体概念方案设计工作,泉山湖公司应依约向其支付该阶段设计费78720元(393600元×20%)。文科园林公司要求泉山湖公司支付预付款10%即49360元的主张,因其仅完成了大区总体概念方案设计工作,其余设计工作并未开展,是否需要开展亦未知。故根据合同约定,兼顾公平原则,其应获得的设计费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即其可主张设计大区总体概念方案的费用,对于预付款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再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中的建设工程应作狭义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包含勘察与设计合同,因此,文科园林公司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设计款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787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7872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从2023年12月2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2元,由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3元,被告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59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2: 执前通知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本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措施;若存在转移责任财产的情况,本院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税务、保险、证券、网络资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有关财产信息,并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押等措施。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财产处置过程中,虚构财产租赁协议,提出虚假执行异议,设置执行障碍,阻挠财产处置进程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本院将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配合财产交付工作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腾退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