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民终121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肇庆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肇庆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经查,上诉人提交的缓交诉讼费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不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233.26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本院《不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及《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肇庆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