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03民初5530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郴州市苏仙区苏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A栋35、36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岳阳华雄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环宇大厦3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岳阳华雄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