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91民初1359号
原告:福建省众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城边街39号恒宇国际公馆A楼8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5737603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西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9333370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众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众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众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40元,减半收取15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胡雪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