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3民初1388号
原告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50号-715。
法定代表人卢成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新港城大道88号开城高尔夫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诉被告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湾置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